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由本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林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级林业局应将含农村村民建房户主姓名、建房地点(分乡村)、审核同意面积、地类等内容,每年分批次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办理。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由本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林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级林业局应将含农村村民建房户主姓名、建房地点(分乡村)、审核同意面积、地类等内容,每年分批次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办理。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